常見遺囑方式的實務注意事項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只能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法定方式做成。其中實務上最常見的,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這3種方式。這3種常見的遺囑方式,會遇到哪些實務問題呢?

自書遺囑:不可打字,容易被爭執沒有親自書寫全文,常要進行筆跡鑑定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由於法條是規定,如果要用「自書遺囑」的方式,遺囑的「全文」必須要是立遺囑人親自書寫,而不得用打字。因此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在訴訟上就需要進行舉證。

實務上曾有一則案例,被繼承人雖然留有一份「自書遺囑」,但因訴訟中遭人主張遺囑無效,因此法院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然而鑑定結果只能證明被繼承人「簽名」的部份以及遺囑中的一部分文字是被繼承人親自書寫,沒有辦法證明「全文」都是被繼承人親自書寫,因此法院認定該份自書遺囑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實務上另有一則案例,也是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遭主張遺囑無效。法院雖有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但因調查局函復資料不足、難以鑑定,而法院以肉眼比對也無法判斷是否是被繼承人親自書寫全文,因此認定該份自書遺囑因為不符合法定方式而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參照)

代筆遺囑:要件較多,容易因欠缺其一而無效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8條則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實務上有見解認為,3名見證人應該要全程在場,才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定方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的規定,是要筆記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再宣讀出來,確認筆記內容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相符,再說明、解釋筆記遺囑的內容,使在場的見證人與遺囑人都了解並確認筆記的內容(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參照)。

綜合上述可以知道,代筆遺囑要注意有無符合法條規定的「口述遺囑意旨」、遺囑見證人有無符合法條規定的資格,或者見證人是否有符合全程在場、確實進行「宣讀、講解」的規定等等,需要注意相當多的細節。

實務上曾有一起案例,有一份代筆遺囑雖然有找4個人見證,但其中1人是立遺囑人的配偶,不符合見證人的資格,此外另1位見證人只參與其中10分鐘的流程,沒有全程參與,且立遺囑人也沒有「口述遺囑意旨」全部的內容。因此法院認為,此份代筆遺囑因為立遺囑人沒有自行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也沒有全程在場,因此代筆遺囑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公證遺囑:可電腦打字,所需見證人只要2人,公證費用依遺產規模收取

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實務上見解認為,公證遺囑的2名見證人應該要全程在場,才符合公證遺囑的法定方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參照)。

對照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規定,可知公證遺囑除了只需要「2人」見證人外,其他要件與代筆遺囑大致相同,也要注意是否有「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有無符合資格並全程在場等等。至於公證人「筆記」的方式,實務上認為可以用「電腦打字」方式,不需要手寫(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參照)。

若要請公證人辦理公證遺囑,公證費用是按遺產規模收取:

  1. 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2. 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2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3. 逾5000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司法院網站參照: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756-bde3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