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現其他廠商侵害專利權時,要如何因應?】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4年8月22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本次案例主要涉及「公平交易法」及「專利法」,說明如下:

通知客戶前,先取得「專業機構侵害鑑定報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事業對「交易相對人」以警告函、公開信或「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或電子文件」,散發其他事業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都應該適用上述處理原則的規範。因此若業者想通知客戶,業者的同行有侵害專利權的問題,就需要遵守上述處理原則。

上述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事業踐行下列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三) 將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如為新型專利,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因此,業者在通知客戶前,最好先取得專業機構的侵害「鑑定報告」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檢附上述資料通知疑似侵害的同行請求排除侵害後,再通知客戶,才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上述原則的規定。

依專利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法第96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同法第120條則規定,上述條文「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因此,如經過專利侵害分析後(鑑定報告),業者確認了專利權有被侵害的事實,就可以蒐集相關證據,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注意2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然而業者需要注意,專利法第96條第6項規定,專利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實務上曾有業者因為超過了上述2年的時效期間才主張,遭對造抗辯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因此法院駁回了損害賠償請求的案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參照)。

因此,如果業者取得「專業機構侵害鑑定報告」後,已經知道專利侵害分析的結果,明確知道同行涉及侵害自己的專利,就需要在知悉後2年內提起訴訟,才不會超過時效。

小結

阿湯發現廠商B疑似侵害他的專利時可以依以下步驟採取行動:

  1. 先尋求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了解同行是否確實侵害自己的專利。
  2. 取得鑑定報告後,將「鑑定報告」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寄送給廠商B,請求廠商B排除侵害。
  3. 若廠商B仍不排除侵害,再通知客戶,廠商B有侵害阿湯專利的行為。
  4. 如果廠商B已經造成阿湯公司A的損害,記得在取得鑑定報告後2年內要提起訴訟請求。

Tips:

  1. 業者發現疑似侵害專利之同行,不要貿然公告或通知客戶,建議先取得鑑定報告了解詳情。
  2. 業者如果想要以訴訟請求專利侵害的損害賠償,需要注意2年的消滅時效。
  3.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