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近,「歷年制」特休要注意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年終將近,以「曆年制」約定特別休假的企業,需要特別注意。

一般而言,企業常見是以「週年制」給予特別休假。也就是說,特別休假是以各勞工的「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或一年的期間,取得請休的權利。

然而,實務上也常有企業會與勞工約定以「曆年制」為給假模式,也就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週期。

例如:勞工於106年7月1日到職,如「勞資雙方經協商後,約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且107年1月1日仍在職,得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間請特別休假3天。嗣於107年7月1日仍在職,得約定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之特別休假7天,其部分日數按曆年比例享有3.5天(7×6/12=3.5)特別休假,併前開特別休假3天,於107年間勞工得享有6.5天(3+3.5=6.5)特別休假;其餘3.5天之特別休假於108年間併於原應自108年7月1日起之10天特別休假之部分曆年比例5天(10×6/12=5),108年該勞工則可享有特別休假8.5天(3.5+5=8.5);以此類推。

(臺北市勞動檢察處網頁參照:https://li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B345115745B8F8F&sms=87415A8B9CE81B16&s=293F4A6341352AB9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由於約定以「曆年制」給假的企業,是以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期,依上述規定,除非勞工提出把今年未休的特別休假遞延到明年實施,否則雇主原則上要在每個月的工資給付日發給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或最晚要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也就是最晚明年1月底前結清發給勞工特別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