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商家避不見面,記得發存證信函催告起算利息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0年8月5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A是原料供應商,主要業務是販售原料給下游店家,其中有一家下游店家B因為近期疫情影響,商品銷售不佳,導致店家B沒有現金可支付款項給A供應商,A供應商多次聯繫B店家,B店家卻避不見面。請問A供應商可以用什麼方式保障自己的款項權益呢?

說明分析:

1. A供應商想保障自己權益,首先要先釐清哪些款項是已經到期,若是事先沒有約好到期日的款項,要先進行「催告」,才能開始起算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白話來說,款項可以分成「事先有約好何時到期」與「事先沒有約好何時到期」兩種狀況:
(1) 如果契約或其他文件中已經有明定到期日,遲延責任的起算點相對明確。
(2) 但如果一開始雙方並沒有明確約定某筆款項是何時到期,依照民法上述規定,就是屬於「給付無確定期限」的狀況,要記得先做「催告」的程序,催告對方要在幾月幾號以前支付款項,期限過後還是沒有付款的話,才有法律上的遲延責任。

所謂的遲延責任,例如民法第233條第1項有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上述的法定利率,依據民法第203條規定原則上是每年5%。也就是說,如果B店家在事前約好的到期日或A供應商催告後的到期日後都還是沒有付款,A供應商就可以從到期日後開始加計每年5%的利息,相較於目前銀行的利率,是一筆不小的利息。

2. A供應商的催告方式,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明確寫明收件人是「B店家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以證明確實是有針對B店家本身催告。

實務上常有企業遇到以下經驗:明明有發email或通訊軟體訊息催款了,但對方公司否認收到,因此利息期間無法開始起算。

這是因為,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5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第57條及第58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也就是說,對於公司進行的通知,依法都應該對代表公司的董事(例如董事長)進行,才能對公司發生效力。因此,催告時建議使用正式信函,註明收件人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來明確催告的效果。

3. 如果B店家經過催告程序,還是沒有回應,可以用支付命令的方式展開法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規定:如果請求的內容是金錢,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而如果法院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會轉為民事訴訟程序。但如果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就可以去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白話而言,如果A供應商催告了B店家還是沒有回應,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給B店家,如果B店家沒有異議,A供應商就可以直接拿支付命令去執行B店家的財產,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Tips:
1. 企業遇到欠款對象避不見面的狀況,仍可以用寄存證信函的方式達到催告的效果。
2. 若經過催告程序對方還是沒有回應,可以嘗試用聲請支付命令的方式保障權益。
3.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