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促銷廣告沒標明限時,小心被原價購買顧客凹退費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0年5月11日發布內容,並於2021年7月15日刊登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律師專欄)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甲是一家經營實體店面的商品銷售業者,近期由於疫情的關係,消費者幾乎不出門,甲的商品銷售業績因此大幅下降。由於預計今年7月底之前政府的管制措施不會放鬆,為了刺激銷售額,甲就在網路上刊登「A商品原價X元,特價Y元」的廣告。沒想到,廣告一刊出後,前兩天才到店內向甲業者以原價X元購買A商品的乙小姐感覺自己受到了損失,於是前來向甲理論,要求甲退費或退貨。甲應該退費或退貨給乙嗎?
說明分析:
以下簡要說明本次案例主題可能涉及的法令規範:
一、 民法部份
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在本件案例中,如果甲業者與乙小姐先前已經就A商品的價金同意是X元,買賣契約依法就已經成立,拘束甲乙雙方。
民法買賣部份有關「退費」或「退貨」(解約)的規定是民法第359條前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因為本件案例的情形並不是商品有瑕疵,因此乙小姐無法主張退費或退貨。
二、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件案例中,由於甲是在實體店面銷售,乙小姐並不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是在甲經營的店面現場購買,因此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7天解約規定。
另外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也就是說,企業需要對於廣告內容負責。在本件案例中,如果乙小姐向甲業者購買A商品時,確實還不適用「A商品原價X元,特價Y元」的廣告,乙小姐就無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要求甲業者以「特價Y元」賣A商品給她。然而,因為企業的促銷廣告經常漏未標明「限時、限量、限特定門市」等相關限制,如果乙小姐認為甲業者的廣告並沒有標明「特價期間」是從哪天開始,就很有可能會產生糾紛。詳如以下「公平交易法部份」說明。
三、公平交易法部份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廣告進一步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例如規定企業對於「限時、限量、限特定門市」等限制條件必須要「明示」且不能以「不當版面編排」而使消費者誤會。如果違反上述處理原則內容,就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消費者如果進行檢舉,主管機關就可能對企業罰鍰。
綜合上述,甲業者是否有義務退差價,主要還是要看促銷廣告是不是有寫清楚「乙小姐購買當時還不適用特價的優惠」。由於法令規定要標明清楚「限時」等條件,如果沒有標明清楚,乙小姐就可能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她也要適用特價優惠,甚至去提出檢舉。
Tips:
1. 建議企業如果要進行促銷,廣告內容都要參考公平會處理原則,例如明示「限時、限量、限特定門市」等限制條件。這樣如果消費者前來理論,企業就比較可向消費者說明這些廣告都是依政府規範記載,沒有廣告不實問題。
2.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