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水貨到底有沒有問題?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1年12月20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近期台灣邊境解封,出國旅遊人潮爆增。一位喜歡出國的網拍業者甲,為了拓展商品種類,多次從國外採購當地的玩具、DVD、相機、家電等「水貨」商品回台灣,以販賣給台灣的消費者。為了吸引消費者,甲大量複製原廠的網站內容,並使用原廠的LOGO刊登在自己的賣場網頁,強調為「正品」,僅在不明顯的地方標示「非專賣代理」,沒想到有一天甲突然遭一家台灣總代理商提告。甲可能觸犯了什麼法律呢?
說明分析:
商標法及專利法的「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上不違法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也就是說,對於商標權人同意在國內或國外市場上流通的商品,雖然商品上有商標權人的商標,但依法商標權人就不得再主張商標權。這又稱為「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也規定「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因此,專利權也是採「國際耗盡原則」,專利權人對於其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有一業者向專利權及商標權人合法採購取得產品並販賣,遭權利人提告請求賠償。法院認為,基於商標法及專利法都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的正當性,權利人不得再行主張商標權及專利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參照)
著作權法則是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為原則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同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同法第87條之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另內政部公告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第2點規定:「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定數量如左: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由以上法規可以看出,著作權法的制度與專利法及商標法不同,除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例如只在入境行李中攜帶一份),否則原則上將國外的著作權真品帶回國內販售,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0518b、1070613電子郵件參照)
販賣水貨不要使用原廠名稱、LOGO及廣告圖文進行行銷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有一水貨網拍業者為行銷商品,將台灣專屬代理商的網站中的行銷圖文複製刊登於其賣場網頁,遭代理商發現而報警處理,法院認定水貨商侵害代理商的圖文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參照)
實務上另有一案例,有一業者使用原廠的商標在商品說明書、網站及社群媒體上進行行銷,法院認為在「真品本體」以外的地方(例如網路、廣告)使用商標的行為,是侵害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民事中間判決)
實務上也曾有業者為吸引消費者,在廣告上明顯處刊載原廠名稱,但使用極小字體於不明顯的方式標示「本公司並非原廠」。主管機關認為,上述聲明使用極小字體且不明顯,消費者很難注意及辨別,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業者與原廠有合作關係,因此裁處業者新臺幣5萬元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10028號)。
由上述案例可以知道,使用他人的商標或著作進行行銷,都是有侵權的疑慮,而若使用原廠名稱進行行銷,使消費者誤認水貨商為代理商或原廠,也會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小結
本次案例中,甲從國外採購回台的「水貨」是否可以合法在台灣販賣,要視商品性質而定。若是不涉及著作權的3C產品,因商標法及專利法的「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上不違法,販賣水貨一般不會有侵權問題。然而若是有涉及著作權的商品,例如玩具、DVD、書籍、貼紙等,由於著作權法是以「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為原則,很有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此外,甲大量複製原廠的網站圖文刊登在自己的賣場網頁,會侵害到原廠的著作權,使用原廠的商標在賣場網頁,也有侵害原廠商標權的問題。而甲只在不明顯的地方標示「非專賣代理」,消費者很難注意到,很容易讓消費者認為甲與原廠有合作關係,也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Tips:
1. 著作權法的制度與專利法及商標法不同,業者將國外的著作權真品帶回國內販售,要特別注意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2. 建議業者自行獨立發想商品文案,使用自己的文字、圖片、照片等,切勿使用他人的著作或商標LOGO於自己的行銷材料。
3. 業者刊登行銷文案應確認內容均與事實相符,有任何可能誤導消費者的記載,都要以明顯方式說明清楚。
4.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