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國外零食,竟收到罰單?!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0年12月21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近期因為疫情關係無法出國旅遊,A公司看準商機,從國外採購當地的零食回台,在網路上零售販賣給消費者。本以為消費者反應熱烈,終於可以提昇營收,沒想到開賣沒多久,竟然就被他人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收到衛生局的罰單。A公司的作法出了什麼問題嗎?
說明分析:
不可不知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銷售進口食品的業者們,一定不可不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這部重要的法律。食安法有以下兩個與進口食品密切相關的規定:
銷售進口食品未申請查驗,罰鍰3萬起!
第一個是食安法第21條的規定。這個規定告訴我們,食品的「輸入」也就是「進口」,需要有主管機關的「查驗登記」,取得「許可文件」後,才可進行。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對於上述規定有進一步的公告:「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參照)
換言之,如果是「非供販賣」,只是「自用」且價值、重量在規定範圍內(以下簡稱「免驗範圍」),就例外不用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但如果是非免驗範圍的情形,卻沒有辦理查驗就直接銷售,就違反了食安法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效果,依食安法第47條,就會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銷售無中文標示的進口食品,也是罰鍰3萬起!
第二個常見的規定是食安法第22條的規定。這個規定告訴我們,應該要用「中文」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等事項」在食品包裝上,才符合法令規定。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依食安法第47條,也會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不知食安法規定、事後才下架,都無法免除裁罰!
實務上常有業者向主管機關辯稱,是因為「不明白法條規定」,才沒有遵守食安法的規定。然而主管機關認為,業者既然要銷售進口食品,就應該主動了解相關規定並加以遵守(衛生福利部衛部法字第1090036409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實務上也曾有業者辯稱,雖然有將進口食品上架販售,但後來並沒有順利賣出,且後來已經下架云云。然而主管機關認為,縱然事後已經下架食品,但這只是「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先前違規行為的認定」(衛生福利部衛部法字第1090010883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小結
許多人或許以為,採購國外零食回國轉賣是常見的事,沒有法律問題需要注意,然而事實卻不然。
本次案例中,A公司並非可以任意銷售國外零食。如果A公司銷售國外零食時,沒有事先申請查驗,也沒有在包裝上做出中文詳細標示,則不管最後是否有順利賣出或下架,都還是可能被裁罰3萬元以上罰鍰,損失不小。
Tips:
1. 建議進口食品業者多加了解食安法有關「查驗登記」及「中文標示」的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公告資訊,以免不慎觸法。
2.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