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向客戶推銷自己的新創事業,竟然可能有刑責?!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0年10月12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甲為A美甲公司的負責人,乙為任職A公司的美甲師。某天乙認為自己在A公司的歷練已經成熟,可以自行創業,但想要在A公司任職期間先試試水溫,確保離職後確實有收入,再正式離職創業,於是在離職前,先出資設立另一家B美甲公司。

某一天,A公司的長期客人丙,向乙詢問A公司提供的長期美甲服務套組。此時乙告訴丙,乙即將離職並已成立B公司,建議丙直接向B公司購買服務,這樣乙離職後就可繼續服務丙。丙因此向B公司購買服務。A公司老闆甲得知後非常生氣,請問甲可以如何向乙追究?

說明分析:

一般沒有法律概念的民眾,看到這個案例,可能會覺得,為了離職後創業的準備,向現有的客人推銷自己未來服務的新創公司,會有什麼問題嗎?其實,這樣的作法,很可能涉及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

刑法的背信罪規定在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上述法條文字可以看出,如果員工在為公司處理事務的時候,「違背任務」,使公司受到損害,就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背信罪。

真實案例1:在職期間搶走公司的現有客戶,可能是背信行為

而怎麼樣的行為叫做「違背任務」呢?

實務上曾有一起案例,該案例的員工在公司負責擔任業務窗口,離職前已經決定跳槽到另一家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新公司,然而該員工離職前知道原公司的客戶要下單,竟然直接向客戶推薦自己要跳槽的新公司,告知未來將在新公司繼續為客戶服務,客戶因此轉單到新公司。法院認定上述員工的行為,構成了刑法上的背信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69號刑事簡易判決參照)。

實務上另有一起案例,該案例的員工在公司負責擔任業務窗口,卻於在職期間自行出資設立了另一家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客戶轉單到新公司,導致原公司的獲利受損。法院也認定上述員工的行為,構成了刑法上的背信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247號刑事簡易判決參照)。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員工於在職期間故意將公司的既有客戶導引到自己未來任職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背信行為。

真實案例2:轉單不成功,也是觸犯背信未遂罪

前述的案例都是員工有轉單成功的情形。那麼,如果客戶並沒有轉單,還是繼續向原公司下單,是不是就不違法了呢?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員工在任職公司期間也是以自己成立的新公司名義,聯絡原公司的客戶進行報價,然而最後客戶並沒有與新公司達成交易。在此案例中,雖然原公司實際上沒有受到被轉單的損害,但因為刑法第342條第2項有規定,「未遂犯」同樣需要被處罰,因此法院認定上述員工的行為,構成了刑法上的背信未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參照)。

小結:甲可向客戶蒐集證據,向乙追究背信刑事責任

基於上述,本次案例主題中,乙美甲師為了確保離職後有創業的案源,非但趁著在職期間先設好B公司,更趁著在A公司任職期間,利用可以接觸到客戶丙的機會,在得知客戶丙有購買服務需求時,建議丙改向B公司購買服務,這種情況下,不論最後丙是否確實有改向B公司購買服務,乙都可能已經觸犯刑法上的背信罪或背信未遂罪。

若甲希望對乙追究,可以向客戶丙蒐集美甲師乙推銷新公司的證據,例如乙向丙告知新公司服務費用等LINE對話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Tips:
1. 若員工有創業規劃,建議離職後再進行相關營運行為,特別須注意勿於在職期間將原公司的既有客戶轉單給自己,以免背負刑責。
2. 創業家守成不易,若希望避免自己的員工與公司搶客戶,建議與律師研究設計與「保密」、「競業禁止」相關的契約給員工簽署,以達到事前嚇阻的效果。
3.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