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的10則勞動法訴願案例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診所為「醫療保健服務業」,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近來越來越多診所受到勞動檢查而有被裁罰的經驗。因此本篇文章整理民國110年度迄今,由診所提出訴願的10則訴願決定案例,供診所業者參考。

【基本資料類】

1. 勞工名卡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的項目詳細記載:

有一診所置備的勞工名卡中,沒有記載勞工的「到職年月日」,勞檢後遭罰鍰2萬元(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19178號)。

【出勤紀錄類】

2. 應設計打卡制度記載至分鐘數,僅紀錄出勤時數無法免責:

有一診所沒有設計打卡制度,勞工上下班不用打卡,只有依照排班表記載的診次時間出勤,勞檢後遭罰鍰2萬元。業者主張每個月都有跟勞工確認出勤時數。主管機關認為,置備勞工每日實際上、下班時間的紀錄是法定義務,雇主應依法辦理(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19399號)。

3. 診所開業前,只要有指示勞工出勤,仍應置備打卡紀錄:

有一診所於108年10月28日開業,108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為裝潢期間,但雇主於診所開業前曾要求勞工進行教育訓練,因打卡設施尚未設置完成而未留有勞工出勤紀錄,勞檢後遭罰鍰2萬元。主管機關認為,因診所裝潢期間勞工仍然有依照雇主指示出勤,因此雇主仍應置備打卡紀錄,縱使診所尚未營業或尚未設置打卡設施,仍無法免責(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90014153號)。

4. 不得使勞工連續排班超過4小時而未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

有一診所上班區間為平日8時至21時30分,勞工排班可排全班或排5至6小時之短班,然而短班勞工並未明確於班表明示每4小時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僅告知勞工可依現場病人人數安排0.5小時休息時間,勞檢後遭罰鍰2萬元(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00930號)。

【工資類】

5. 應提供並保存工資清冊,用其他方式與勞工核對工資金額無法免責:

有一診所因沒有依法保存勞工的工資清冊,勞檢後遭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業者主張工資清冊雖然遺失、或沒有主動提供工資清冊給勞工,但都有用其他方式與勞工核對金額後發放工資。主管機關認為,提供及保存工資清冊為雇主的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免責(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19400號)。

6. 不得以低於基本工資(現行為25,250元)之底薪作為工資計算基礎:

有一診所與勞工約定每月工資為底薪18,800元+全勤獎金5,000元,並約定若遲到、請假無法領取全勤獎金,有一勞工當月沒有全勤,業者以當月底薪18,800元計算工資,因此未達基本工資,勞檢後遭罰鍰1萬元。主管機關認為,縱勞工有請假情事,仍不得以低於基本工資之底薪作為工資計算基礎,即不得僅支付1萬8,800元÷31日×出勤日數(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06981號)。

7. 不得單方面以勞工違規為理由扣發工資:

有一診所於工資清冊上記載「違規扣款」一項目,若勞工有遺失設備、洗牙機頭等違規事項,即會扣發當月工資,勞檢後遭罰鍰2萬元。主管機關認為因勞資雙方對於責任歸屬、賠償金額範並沒有達成合意,雇主不得單方面扣發工資(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90023140號)。

8. 未實施彈性工時制度時,勞工換班於休息日出勤,仍應加發加班費:

有一診所固定每週日休診,勞工週一至週六選一日排休,但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診所沒有發放休息日出勤工資,勞檢後遭罰鍰2萬元。業者主張,勞工是因與同事換班,才會變成在休息日出勤,且後續已經補發加班費給勞工。主管機關認為,事後改善行為無法免罰,應此仍維持裁罰(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01756號)。

9. 勞工自行於平日排班超過1日8小時部分,應給予平日加班費:

有一診所與勞工約定1日3診,由勞工自行協調規劃工作診次,勞工選擇1日排班9小時,惟雇主就勞工1日出勤超過8小時部分,沒有給予平日加班費,勞檢後遭罰鍰2萬元(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90014153號)。

【契約類】

10. 診所常備職務不得以定期契約簽訂:

有一診所固定需要2位藥師,藥師為診所的常備職務,但卻與藥師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書」,勞檢後遭罰鍰2萬元(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90014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