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資本額應實際繳納,以免刑責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2年6月16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A是一位衣服賣家,平時賣自己設計的衣服,銷售狀況不錯,因此有了設立公司的想法,並且想跟網路銷售平台合作擴大營業收入。但是聽人家說成立公司還要請會計師簽證,不知道怎麼處理;又怕錢不多讓資本額看起來不好看,網路銷售平台不願意合作,正考慮是否改成設立獨資商號,並請家人先匯錢拉高資本額,待完成登記後再從公司帳戶匯還錢給家人。請問A這樣想會有什麼問題嗎?
說明分析:
商號與公司設立登記的資本額規定
要做生意,可以選擇設立「公司」或設立「商號」兩種型態。其中,商號是依據「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申請辦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而公司是依據「公司法」、「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成立之社團法人。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三、資本額證明文件。」同條第2項規定:「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也就是說,如果要設立獨資或合夥商號,資本額如果未達25萬元,不用檢具資本額證明文件。如果設立資本額為25萬以上,則需要檢附「存摺、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等資本額證明文件。
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亦即,公司不論資本額高低,都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才能設立。
公司資本額應實際繳納,否則可能有刑責
由於資本額的真實性涉及交易安全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公司法第9條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業者因想要墊高公司資本額,請家人匯款數百萬元至公司籌備處帳戶,虛偽充作家人的出資,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製作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送交政府申請辦理公司登記,完成登記後就將籌備處帳戶結清轉匯一空,法院認為業者犯公司法第9條之未繳納股款罪,予以判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00號刑事簡易判決參照)
商號資本額若不實際繳納,也有刑責疑慮
至於商業登記法中雖然沒有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但因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商業登記若有不實,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因此也應依法實際繳納。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有一工程行之負責人為進行商業登記,向記帳士借款100萬元存入商號籌備處帳戶,並持帳戶存摺影本向政府申請商業登記後,隔天再從帳戶提領現金歸還,法院認為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判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1號刑事簡易判決)。
小結
本次案例中的A,考量設立公司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而改為設立獨資商號,則依法就不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只要考慮資本額達25萬以上時,要提供存摺影本等資本額證明文件即可。然而不論A要設立的是公司或商號,都應該要依法實際繳納資本額,不要匯款存入商號帳戶後再提領現金歸還家人,才不會有刑責的疑慮。
Tips:
1. 設立商號與公司的資本額證明文件差別,在於設立公司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
2. 未實際繳納公司資本額,會觸犯公司法第9條的未繳納股款罪;而未實際繳納商號資本額,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因此不論設立商號或公司,都要注意實際繳納的問題。
3.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