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標錯價,賣家可以取消訂單嗎?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2年10月17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阿富為精美包包批發業者,為了刺激銷售而推出了周年回饋活動,在官網上將原價10,000元的名牌包包折價為8,888來販賣,隔天確認訂單時才發現不小心少打了一8,變成888元,且已經有消費者下標付款完成。因為價差太大,阿富想說道歉就好不要出貨,請問阿富這樣做會有問題嗎?如果消費者提出必須出貨的要求,能不出貨嗎?
說明分析:
消費者對於業者標價明確的商品下單,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同法第154條第1項前段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又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也就是說,業者在網站上陳列商品並標示價格的行為,屬於民法上的要約,若消費者也下單,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
若契約已成立,業者或員工標錯價格,不得撤銷意思表示
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也就是說,業者如果希望撤銷意思表示,必須是「非因自己過失」的情形。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業者主張因為標錯價格有10倍的價差,是明顯錯誤的意思表示,然而法院認為,業者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標錯價格,依照上述民法規定不得撤銷意思表示,仍然應該履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民事簡易判決)
若業者載明保留是否接受訂單的權利,則需要業者承諾才算契約成立
由於標錯價格原則上不得撤銷意思表示,近來越來越多業者會在網頁上記載「本公司保有取消訂單的權利」、「若價格錯誤而仍下單,我們將直接取消訂單」等字句。此種情形由於業者沒有民法第154條第1項前段「因要約而受拘束」的意思,對於是否接受訂單仍有自由決定權,法律上則會被定性為是消費者提出要約,需要業者承諾後才會成立契約。
實務上曾有案例,業者主張,網站上的訂購通知有「注意事項:店家保留訂單接受與否權利,若因交易條件有誤或有其他情形導致商店無法接受您的訂單,將以email發送無法出貨通知給您,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等字句,法院認為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下單的行為屬於要約,而業者已表示不接受訂單,因此不需要履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小結
本次案例中的阿富是否必須出貨,視阿富有無在訂購流程頁面中保留「是否接受訂單」的權利而定。
如果阿富沒有在官網上載明「本公司保有取消訂單的權利」、「若價格錯誤而仍下單,我們將直接取消訂單」等字句,只是單純在網站上陳列商品並標示價格,當消費者一下單,就已經成立契約,無法撤銷。反之,若阿富有保留接受訂單的自由決定權,則可以取消訂單,就不需要履約。
雖然實務上也曾經有法院案例,法院認為,由於商品原價與標錯的價格價差有210倍,消費者仍大量下單101件商品,消費者顯然是明知業者標價錯誤仍惡意圖利自己,屬於權利濫用,因此判決業者不需要履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簡易民事判決)。然而法院是否會在不同具體個案中有相同的看法,難以預測。
因此,本次案例中的阿富,雖然也可以事後嘗試主張,價差有10倍,消費者不得濫用權利云云,以這樣的理由與消費者溝通,但若能在訂購流程頁面上多載明保留文字,更能減少爭議的風險。
Tips:
1. 建議業者在網路交易頁面載明「本公司保有是否接受或取消訂單的權利」等字句,並在接受訂單前重複確認交易條件,以避免事後爭議。
2.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