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及相關福利是否應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3年10月22日發布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案例主題:
阿文最近在面試新人時,有人問到:公司的年資是否要試用期過了才開始計算?公司諸多以年資計算的福利,是否有算入試用期的年資?阿文對這方面不是很了解,想確認若有試用期,是否可以對於試用期的員工有不同的福利及年資計算?
說明分析:
本次案例主要是涉及「試用期間工作年資計算」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基於上述的規定,內政部早於民國74年間,就已經函釋說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內政部74年9月9日台內勞字第344222號函參照)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也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也就是說,在計算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相關權益時,年資都是從「受僱當日」也就是一般的到職日起算,並不會扣除試用期間。因此,試用期間的年資也需要併入工作年資計算,而非等到試用期間過了才開始計算工作年資。
勞動基準法相關的年資福利
上述的「工作年資」,主要影響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相關福利: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同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由上述法規可以看出,勞動基準法中所明定的「資遣費、退休金、特別休假」等涉及年資計算的福利,都需要從勞工「受僱當日」開始起算年資,而不得等到試用期間過了才開始起算年資。
至於若雇主提供勞工優於勞動基準法的福利,例如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特別休假、生日禮金、員工活動等,由於並非勞動基準法之限制範圍,因此是否相關的年資計算要從「受僱當日」開始起算、或從「試用期滿」開始起算,則回歸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約定,雇主可以自由與勞工協商。
試用期勞工之法定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
簡而言之,雇主需要認知,原則上勞工在試用期間的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沒有不同,均有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的適用。(勞動部2021-11-24網站公告「試用期之約定」參照)
特別是關於勞動契約的終止,勞動部前身勞工委員會曾正式函釋「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及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3日臺86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參照)
因此,雇主在與試用期間內或屆滿的勞動中止契約時,也要注意不能以試用為理由任意終止契約或不給予資遣費。
小結
針對新人詢問阿文的問題,阿文可以回答:公司的年資原則上是到職當日開始計算,特別是勞動基準法明定的「資遣費、退休金、特別休假」等法定權益,都是從到職當日開始起算,沒有扣除掉試用期;但公司另有提供勞動基準法內沒有規定、留給勞雇雙方自由協商的禮金、活動等福利,這部份的福利如何計算年資,因勞動基準法沒有強制限制,則以公司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