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醫學倫理看「過度治療」與「醫療廣告」:醫事司宣導重點整理
(本文整理自115年10月醫師公會全聯會教育課程中,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之宣導內容)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在今年10月醫師公會全聯會的教育課程中,主管機關醫事司由司長親自到場,宣導「過度治療與醫療廣告自律」。主管機關舉出兩個近期的過度治療案例:(一)對於BMI小於18.5的病人使用GLP-1,涉及過度用藥。(二)對於尚未接受內科第一線治療的病人,直接採取減重手術,涉及減重手術的濫用。
「過度治療」為醫師法規定的懲戒事由
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因此,醫師的用藥或治療行為,如果不是醫療上必要的,就可能被移付懲戒。上述兩個案例,就是主管機關認為屬於「不必要」的具體情形。
過度治療與醫療廣告,是一體兩面
醫療廣告之所以需要自律,是因為不恰當的廣告可能引來不必要的過度治療。特別是醫師以專業形象進行行銷時,產生的商業效果會超過一般人的廣告。
因此,主管機關也提醒醫事人員,在代言產品時,要留意民國93年公告的「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避免因為誤導消費者而觸法。
從醫學倫理看過度治療的問題
主管機關指出,過度治療違反了幾個重要的醫學倫理原則:
1. 不傷害原則:過度治療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副作用,傷害病人。
2. 行善原則:過度治療使治療行為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3. 正義原則:過度治療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
因此醫師在決定治療方式時,應先確認是否「過度」,在進行醫療廣告或代言產品時,也要留意相關處理原則,避免因為專業形象的影響力,誘發過度的治療需求。主管機關也預告,年底前將針對「醫學倫理」進行更進一步的宣導,建議醫療機構持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