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化社會下,遺產規劃可以參考日本哪些修法方向?

作者/匯信英倫法律事務所劉懿嫻律師

筆者於今年10月17日參與社團法人台灣家事法學會之年度秋季研討會,聆聽鄧學仁教授分享「因應高齡社會我國繼承法之修正動向」(鄧教授受法務部委託研究之「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的精簡版)。

鄧教授於研討會中介紹了日本因應高齡社會的修法動態。雖然我國此次修法並未全部參考採用,但從日本2018年的修法內容,可以觀察我國社會未來可能的演變方向與立法需求。以下整理幾項較重要、但我國現行法尚未採用的制度,可作為國內實務設計遺產規劃時的參考。

一、「生存配偶居住權」:讓配偶喪偶後能繼續住在原處

日本創設此制度,是為了避免高齡者在配偶過世後,因遺產分配而被迫搬離原本的住處。尤其高齡者若必須在外租屋,還可能遇到房東不願將房屋出租給獨居老人的困境。透過居住權的設計,生存配偶可以繼續在熟悉的住處安享晚年。

二、「貢獻分請求權」:鼓勵照顧被繼承人

日本創設此制度鼓勵繼承人或「非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積極照顧其健康或財產,並讓這些付出能被評價與請求。

三、「遺產分割前行使金錢存款債權」:用遺產存款處理後事不必擔心觸法

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需要支付喪葬費用或處理後事。日本創設此項制度讓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可以行使金錢存款債權,避免繼承人因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款,而被認為構成偽造文書。

四、提高配偶的法定應繼分

因應家族結構的變化,並考量配偶對婚姻家庭、乃至被繼承人財產的協力貢獻,日本修法調整了配偶應繼分的歸屬與比例。

小結

上述「生存配偶居住權」、「貢獻分請求權」、「遺產分割前行使金錢存款債權」,都是我國現行法尚未採用的制度。但從高齡化的社會趨勢來看,這些需求已逐漸浮現。因此,在規劃個案的遺產分配時,建議可以將這些面向一併納入考量,預先設計相應的安排。